女员工产假多少天|案例:女员工产假期间提前回来上班工资如何计发

2019-11-08 员工个人工作总结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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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张是临沂某企业的翻译人员,经常要陪同领导出国洽谈业务。为此,她几次终止妊娠。后来,她终于在30岁时的2006年4月生了小孩。由于小张属于晚育,按照规定,在98天的正常产假基础上,还可以享受60天的晚育假期(以前的规定,可能马上要改了)。当小张90天的正常产假休完以后,由于工作任务繁忙,企业让她终止休假,立即回来上班。小张考虑到自己将来还要在这里继续发展,就答应了企业的要求。可是在上班一个月后发工资时,双方产生了争议。企业认为既然给小张交纳了生育保险,包括生育津贴在内的一切生育保险待遇都应该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承担,因此,企业拒绝支付小张未休的晚育假期的工资。而小张认为自己在晚育假期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不能因为自己享受了生育津贴而拒付工资。另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自己的工资,要求企业予以补齐。双方协商未果,小张一怒之下,将该企业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小张的申诉请求符合生育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企业应该支付小张未休产假期间提供劳动的报酬,并且补齐小张实际领取的生育津贴与其标准工资之间的差额。

  要相信法律,法律是维护正义的!

  【律师点评】

  焦点一:生育津贴低于生育员工工资的,企业应否补足差额?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可见,生育津贴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该享受的待遇。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的,但是部分企业为了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缴费基数往往会低于女职工本人的工资,这就造成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到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提供正常劳动后所获得的月工资。由于生育女职工依法休产假期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其月工资,就侵害了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企业应当补齐小张实际领取的生育津贴与小张本人标准工资之间的差额。

  焦点二:产假期间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生育津贴是否可以替代工资支付?

  应企业要求,小张提前结束了产假,向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当得到正常工资,但当小张领取了未休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后,企业是否就不用支付工资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生育津贴是基于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和员工合法生育这两个事实而应该享受的产假待遇,而且员工享受生育津贴不需要提供正常劳动;而工资只是基于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后企业应当支付的报酬。另外,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因而二者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所以,小张不仅应该拿到社保机构发放的生育津贴,还应该拿到一份企业发放的正常工资。

  你遇到过这种情况吗?企业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事时有发生,多学点相关法律知识,合法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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